在《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》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后,日前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。《规定》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“拾金不昧奖10%”相关条款,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,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%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。同时规定奖励金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。2012年,广州市公安局起草该《规定》时,提出“失主领回失物时,可以自愿将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;对无主的失物,政府予以拍卖,按拍卖款10%给予拾遗者”,据称曾引发广泛争议,(2015年10月14日工人日报)
不赞同者的理由无非是认为,奖励拾金不昧与传统美德不符。使原本其乐融融的场面变成了冷冰冰的物物交易,失主一旦“被自愿”支付酬金,心中的感恩之情会一扫而光,拾金不昧者的精神愉悦也会大打折扣。感恩、回报、温情的道路上又关上一扇冷冰冰的铁门。有人甚至指斥奖励是对传统美德的侮辱。一旦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,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丧。
但不能不看到,拾金不昧有偿有了物权法的法理支持。《物权法》规定,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,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。事实上,这种奖励与弘扬传统美德并不相悖,且有益于世道人心的向善。道德对于人心的净化和约束并非万能,总是有限度。
在市场经济价值多元的背景下,一味靠道德和舆论的力量持守拾金不昧的善行并不现实。而有偿失物招领,奖励拾金不昧作为次优选择,反倒更有利于传统美德的持守和弘扬。因为,既得了经济回报,又享受了“不昧”的心理愉悦,自然形成自我激励,不断滋养正能量。况且,拾物者在保存拾物、寻找失主包括交给职能机构,均需付出一定的时间和精力成本。记者就了解到,作为经常捡到乘客遗失物品的出租车司机,的确有“必要报酬”的心里期待。他们在路上行走,时间就是金钱,为找寻失主,就得花时间,从而影响运营。显然,予以“必要报酬”并不为过。
德国民法典规定,遗失物的拾获人有权向受领人请求报酬。遗失物价值在1000马克以下,拾获人的报酬为5%,超过此数部分,报酬为价值的3%。日本遗失物法也规定,接受物件返还的遗失人,须得向拾获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%以上、20%以下数额的报酬。包括“拾金不昧奖10%”的广州新规,不仅是因为单纯依靠道德约束,难以实现物归原主,更是基于经济人理性作出的合乎市场精神的抉择。媒体也曾公开报道一保洁员拾到重金而予以遗弃,以及不少人不敢捡拾遗物的现象,反正了奖励拾金不昧,更符合当下的世道人心和现实要求。
广州新规的可贵之处,明确了拾获人奖励的资金来源,即同级财政预算安排,可有效避免物主与拾物者之争的利益纠葛。作为政府性奖励,也似乎更能激发获奖者的荣誉感。
(文/ 刘效仁)